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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交易一房子,签过契约,付过房款,但房产证和土地证一直未去办理过户,土地证现在在卖家处,房产证在房管所。现在卖方提出需要给钱才还土地证,否则,用土地证去办理贷款。 请问:卖方这样合理吗?卖方还有配合去两个证过户的义务吗? 卖方有权力要回房子吗? 那个购房契约也已经有十几年了。还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打官司,哪一方胜算大?

房产纠纷
2009-10-31 2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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