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交易一房子,签过契约,付过房款,但房产证和土地证一直未去办理过户,土地证现在在卖家处,房产证在房管所。现在卖方提出需要给钱才还土地证,否则,用土地证去办理贷款。
请问:
卖方这样合理吗?卖方还有配合去两个证过户的义务吗?
卖方有权力要回房子吗?
那个购房契约也已经有十几年了。还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打官司,哪一方胜算大?
补充:
签协议时,房管局的人将房产证拿走,土地证被卖方偷偷抽走。现在卖方认为自己当时售价过低,需补偿他3.6万加12年利息,后来又改口说要15万。房子交易时28万,目前价值60万左右,且涉及旧城改造需拆迁。请问有何建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