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房屋预售合同中的交房最后期限为07年7月,08年11月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中说:已达到交房条件。我在此前后一直与开发商就逾期交房之事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尝损失,但开发商不予理睬,此问题一直拖延着,我也没有收房。
因我是异地买房,,路途远不方便,我相信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中所说已达到交房条件的话 。 前一段时间,我通过实地调查并得到当地房管\建设部门的确认才得知:实际上此开发商所建小区房屋至今未进行综合验收,完全不具备交房条件,当然即使被骗已收房的购房户也不能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交房通知书所说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购房户。
但由于我当初相信了他们已达到交房条件的话,也没预料到他们会这样长时间拖期,且至今未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所以在60天内没明确提出退房。
我想问:根据上述事实我现在能提出解除房屋预售合同(退房),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吗?(我是06年一次性交付房款的,他们占用我的资金3年多,应该怎样赔偿损失?)
衷心盼望能得到律师的尽快回复,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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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说在60天内没明确提出退房,可见你可能和开发商有因不交房而退房的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能依据此条件要求解除。
但你可以不能办理房产证为由解除合同。由于具体问题较复杂,你可来电免费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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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可以诉讼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具体得看你们之间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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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你完全可以提出解除房屋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并加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及要求开发商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同时如果能够确认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你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开发商增加赔偿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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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们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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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看你们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根据约定作出判断。尤其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等等。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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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