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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员工在2008年1月1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自然终止。我司想给劳动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再重新签一年(即从2009年1月1日签)。我打听过,说解除合同后,不能即时重签,要隔一个月,是吗?我司并不是想剥削员工,是想每年都给一次劳动补偿金,即时解除再同时新签是不是不可以呢?

合同纠纷
2008-12-19 16: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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