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2.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2.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阅文件: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2年6月12日 省政府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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