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面试的时候负责人告诉我,工资是800+销售提成+设计费,在面试和上班的第一天负责人都没有提过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只付600,没有提成。也没有书面协议。上了一个月零十天以后,我离职,当找到负责人结算工资的时候,他只说补给我200块(第一个月只给了600元,当时说提成等和另一个老板算一下再给,就一直没给)意思就是说,第一个月工资只有600元,并且第二个月的十天算的是20块一天。他的理由是:第一个月对业务还很生疏,并且设计的图纸都不合格,需要修改。可是,那期间,客户都是看了我设计的图纸以后才交的定金。我该用劳动法的第几条条文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