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在济宁市重点工程荷花路升级改造拆迁范围内,而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有许多不合理不明白的地方需要咨询一下,若我们的利益真的被侵犯,就要提出诉讼,维护我们的权益。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出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请问一下这里的房屋产权调换是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而拆迁人提出的“应户尽户”原则18岁以上男性公民为一标准户给予120平方的房屋,而18岁以上女性公民则没有,18岁以下公民只有55平方,这种分配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条例?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商确定。而我们这边拆迁人对超出认定标准户安置面积的部分给与550元/平方的补偿,而他们回迁的价格在2000元/平方左右。我们有没有权力要求提高补偿价格?应找什么部门反映?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