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如下两个问题:
背景:
1)我去年和公司续签了三年的合同,目前进入服务第二年。
2)今年6月份公司与我签订了留任协议。公司发放了留任津贴4万元,要求我须工作至明年6月,否则全额退还已发津贴。注:该留任津贴仅发放给少数考评优秀的员工。
3)今年10月份公司提前发放了年终奖,但又要求员工须工作至明年2月28日,否则全额退还。注:该奖金公司每个员工都有,都签订了协议。
问题:
目前我想辞职
1)是否须全额退还留任奖,可否只退还我未满明年6月份服务期限分摊的部分?
2)年终奖是否也不必退还,或退还今年11/12月两个月的比例?
3)公司发放的津贴、奖金总有服务期限限制,这是否符合劳动法?是否是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