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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我与公司签订了至2010年8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未履行部分,每年向公司支付3000元违约金。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它综合
2008-04-05 22: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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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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