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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7月-2007年6出国进修,出国前与单位签署了一份《出国进修协议书》,其中有一条规定进修期间单位暂停发放工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回国后及时到单位报到工作后单位将以上待遇补发。回国后服务期为5年,若不满5年离开单位经单位批准后需按单位已经为我支付的出国进修期间费用(包括工资、津贴保险等)的三倍缴纳违约金。 现在我回原单位工作未满5年,打算辞职,单位要收我的违约金,请问这合法么?(注:除进修协议外,我与单位另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09-10-22 16: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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