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甲方签订以下转让协议:
一、 **卡拉OK内的所有电器设备、水、酒、饮料、茶具、凳子等物品全部转让给张**经营。
二、 转让费用:金额20800元于2008年7月11日已付7000元,欠款13800元,双方商定到2008年10月31日止付清。
三、 自接交之日起卡拉OK厅内的经营、物品全部由乙方自己负责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预。
四、 属卡拉OK厅在2008年7月7日以前在债务和其它责任由甲方全部负责。
五、 卡拉OK厅的房租杨**已交至2008年9月6日,在2008年9月6日前的房租因杨**无租房合同,如出现房租欠款问题由甲方负责。2008年9月6日后的租房合同由乙方向房主签定。
六、 如乙方在2008年10月31日止未将转让费13800元全部付清给甲方,甲方便原封不动收回卡拉OK厅,若电器设备(电脑、电视机等)出现故障,乙方须修复正常,保证甲方满意,否则照价赔偿给甲方。已付7000元转让费不退还。
现在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付清尾款,甲方将我告上法院,要求我限期付清尾款。法院同意甲方请求,判决要求我限期付清尾款。我该怎么办?上诉及二审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