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提到法定节假日上班及加班工资时,证据是考勤卡,可是考勤卡归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如何举证?这是不是归用人单位来举证的?用人单位没有拿出来,那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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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证据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证据由单位负责提供,如果单位拒绝提供,由他们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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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劳动仲裁和拿回工资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不表示就一定可以拿回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说,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拿回工资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拿回的工资会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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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保存工资发放清单2年,因此,两内以内的工资标准证明,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并非劳动者;
3、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即可,无需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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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属于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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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