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3月28日开始在一家港资电子厂工作,并签订合动合同。于2009年10月12日主动申请辞工,单位批复我2009年10月19日辞工到期。但是今天发现公司所交的社保里面不含有
失业保险,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第(三)条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条规定,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中止合同并要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金?
请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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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未交失业保险,不适用三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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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金额是正常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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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不能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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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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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行政部分反映,或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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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并不适用每个劳动者,深圳地区并未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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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是深圳户口?不是深户就无需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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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