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阵子与某热水器公司签订合约,成为该公司的地区总代理。但在店面等各方面准备好、该公司发货之后,发现这种热水器产品在本地区不适用(不能发热,出来的都是冷水),于是开始与该公司协调,在此之间公司也曾派技术人员来调试,但终究没有成功,该产品在本地区还是无法使用。最后,我们只能选择与该公司取消合约,并要求该公司退款。经过多次协商之后,该公司写了一纸证明,证明与我们解除合约,并写明在哪个时间退还货款与装修费用。但是之后该公司多次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未肯归还货款。
请问那一纸证明是否有效?我方在证明上并无签字,算是解除了合约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使用哪种法律途径索求赔偿比较合适?如果以法律途径索求的话,我们的胜算是多少?应该有哪些程序?
期盼您的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