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附一服务合同书,与我约定服务期,该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乙方自愿到甲方工作。
二、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干部政策,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安排好乙方的工作、学习、生活。
三、乙方应以工作为重。服从甲方的分配和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心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定期服务制的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为三年。
五、服务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工作或者采取变相消极的方式达到调动的目的,不经甲方同意,不准报考研究生或自费出国。
六、在服务期内,如乙方违反合同条款提出调动或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甲方将依据有关规定、劳动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罚,罚金按每年2000元计算,以至辞退。
七、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个人解读08年劳动合同中为只有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对么?而我并没有接受任何培训,仅仅因为是毕业生。请问这个服务期条款里面有哪些是不尽合理的,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