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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公司是8:30~17:00,今年4月发出e-mail要求8:30~17:30为上班时间,理由为“为更好地与公司总部和其他site工作时间保持一致性,经总部和管理层统一决定”。 而且公司也已同样手法发e-mail将“13薪”改为“年终奖“,今年已有员工在离职时公司以”已经没有13薪“为由不支付这部分钱。 以前感怒不感言,现在我已找好新工作,但去新公司的时间很宽裕,请问我怎样做可以获得较大利益(我在此公司已工作5年)

合同纠纷
2009-10-08 1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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