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个人开办的私营独资企业因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陈某从十米高处坠落受重伤。事发后,叶某派人将陈某送到农村卫生院挂了一袋盐水,后来又进行转院,他们绕过几家三级医院(包括市急救中心)把陈某送到外区的某二级医院,后者对陈某的第一次B超检查中未发现胸腔出血情况,但陈某的血压持续下降,二个多小时后再次检查发现了胸腔大量出血,积液达34cm,但是由于该院不具有胸腔手术的条件,且也失去了转送上级医院抢救的极为宝贵抢救时机,陈某死亡。
一星期后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并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赔偿。然而,死者家属认为陈某死得太冤了,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特定救助职责的过错和医疗事故的共同违法行为造成了陈某的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受理已有一年了但还没有开庭审理,原因是陈某已经得到了工伤赔偿,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实行总额补差”,但也有许多人认为二者是不同法律关系的两码事,陈某的法定权利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医疗单位对陈某在工伤发生后的伤害及后果承担责任。
请问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医疗单位对陈某工伤后的伤害(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