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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88年进采石厂做出纳会计(1997年之前采石厂属于**大队的,属于集体的,1997年之后改制,承包给个人潘某)。一在潘某经营期间内,曾向我妈及其他几个人集资,每人集资了一万五,我妈及其他人至今未拿到集资款。二当时我们这边征用土地,我妈有进入企业的名额,但潘某劝说我妈继续留在**采石厂,**大队也把我妈及其他两人的关系交给潘某,让潘某对其三人负责。三2001年采石厂关闭,当时我妈每月工资标准为350元/月,潘某每人每年支付三人生活费每人每年1650元,即每人每月生活费137.5元。这样的标准一直持续至今,今年的生活费还没有支付。四在潘某经营期间内,曾在路边建了一些房子,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如今由于道路改造,要拆掉潘某的房,潘某拿到拆迁款,说这次一次性买断关系,按一年拿1000元来计算,不过这个工龄他说是从他个人经营起算,即1997年—2001年采石厂关闭。当时集资了一万五是不是可认定为股本的收集?假设他当时总资产有100万,那我妈投入一万五,占总资产份额的15%,那如今潘某拿到拆迁款我妈是不是也可以按占总资产的份额来要求潘某按拆迁款的15%支付呢?

经济相关
2009-09-24 08: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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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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