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有A公司40%的股份,A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与外地的B公司合作,A公司以公司整体(现有全部资产)出资占50%、B公司出一部分资金占50%,在A公司的基础上共同合资、共同发展(也就是说B公司只投钱,厂房设备技术等资源等全用A公司的)。目前,我与A公司已无合作基础,想在承认该合作事项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渠道,实现与A公司的股权分离,并按相应比例(即20%的比例)成为现在该合作项目的独立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吗?如果不行,有没有其他变通的办法?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帮助,谢谢!!!!祝国庆、仲秋节快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