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于2009年9月中旬租赁银河商城二楼商铺店面,房主与我方签订简单合同并付款。此店铺为2008年9月左右由旁边商铺租赁人所租并由其简单装修,旁边商铺的租赁人与本商铺房主未签订合同。2008年9月后租赁人把店铺还给房主,并对其内部装修未作修改,且包括两张木床。
现在商铺旁边一间的租赁人认为,我方应赔偿他一年前的装修及部分财产费用,如果不给就强行拆除不让我方开业。我方认为,一年前租赁方与房主实际合同已到,现在如此做法便是侵犯我方正当权益。
我方欲提起:1.为开业准备货物损失费2万,预期利润3万,精神损失及其他赔偿1万。
请教律师。此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另,请问下请律师写律师函一份大概价格多少?椒江地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