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我们家邻居一起把我们共有的厨房,租给了做房屋中介的做为门头房给他们使用。当时签合同时我们两邻居因时间关系没有一起坐下来签合同。我们是分别跟两个人签的。那两个人是干房屋中介的合伙人。跟我邻居签合同的叫于滨,和我签合同的叫陈淑华。但是今年5月份经过那处房子的时候,发现边做了“麻辣鸭脖店”。于是我进去问,里边的老板说他是租的。我的合同里明明白白的写明了不得转租。因为当时有工作,本以为算了,合同到期不租好了,或者加些钱。2009年9月19日,是合同的最后一天。在这半个月前我去打过招呼跟卖鸭脖的说这月19日到期,你让租给你房子的人给我电话,不然我19日就要收房子了。离到期还有3天,还是没有等到电话。我又去跟卖鸭脖的说我19日星期六过来收房子,他说于滨19日星期六过来。我星期六去了 ,他告诉我说于滨在外地。于是他把于滨的电话给我,我给他打。他的态度就像各无赖。还威胁我。当时我跟他们签的是一年8000,邻居他们说也是八千。但是他转租给卖鸭脖的是350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