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姨的前夫在2000年月有外遇,夫妻感情恶化。他遗弃家庭离家出走,从此生活,工作,经济上一直毫无瓜葛。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事实上的婚姻。我阿姨他2000年多次提出离婚,终于在2004年2月协议离婚,14岁的儿子由我阿姨抚养。房产分割是一套城镇住房由我阿姨分的,并承担了买房是的债务3w元。前夫分的农村住房一套和免去了4年未承担抚养义务和养家的各种费用。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人的债务各自承担以及房产权证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在婚姻关系恶化的4年时间里,他前夫在外一切经营活动我阿姨概不知情,且前夫在外的经营活动所有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中。他在外的合伙经营人及债务人我阿姨也不认识也不清楚他们的经营情况,他擅自经营的生意完全是他个人的行为。在协议离婚是前夫也没有提及这笔债务。请问我阿姨该不该为他前夫在2003年前擅自经营属于他个人的生意所欠下的6w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