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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们单位干财务工作已有十八年,由于我分公司(总公司承包单位)被合并,所以我下岗了。以前我分公司借职工的集资款玖万捌仟余元,分公司无力偿还,所以职工起诉了我们总公司(我们法人单位为总公司),但我总公司律师到庭辩护时说此款不是我单位所借,是我的个人借款,要我个人来偿还此款,并说我总公司无我们分公司、我和前任会计及经理也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我提供证据为我们的工资表及交纳老保金的单据等,法庭又说能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及有我们分公司存在,但是不能证明此款我没有贪污及挪用,让我提供帐本及会计凭证(此款根据发生借款时间已由上任会计及我本人下帐),但是我找到公司财务科长,他拒不提供。所以法庭判决由我来偿还此款。并在2009年7月15日一早到我家抓的我(属强制执行)。在我被抓后,我老爸及我的妻子去总公司找领导后,我们财务科长拿公司的支票去法庭还上的此款。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现在我在我们村已无脸面见人,所承受的压力也让我的身体吃不消了,身体出现多种不适症状。所以我想用法律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知能否可行,请各位律师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09-09-16 11:02: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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