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买得**文化局所属单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业大厦中的一个铺面,房钱已全部交清,买卖合同规定,出卖方在房屋交付使用120天内代办产权备案,但却一直未办。
现查明,**房地产公司又将我买到的铺面,在2008年卖给了**地产开发公司,并在**中级法院的协助下,办理了产权登记。
当我到**中级法院查问时,办理此案的庭长说,根据物权法第九章,受让人已取的产权
我的产权已无法维护。
但是,我发现该条款是指受让人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才能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使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很难说,受让人是否善意,第一条是模糊的;
我的商铺当初是按一万多一平米买的,现在受让人是按三千多一平米受让的,不到我原价的三分之一!绝对不是合理的价格!
所以,我认为受让人无权取得我的铺面的所有权。
请各位法律界高人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