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裁员为由非法辞退员工(已证明公司不符合裁员要求),请问有待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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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5月份进公司的,在09年1月6日公司说现在因金融危机原因,以劳动法四十一条情况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并不认为公司真的因为金融危机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裁员,裁仲后被证明是违法)。公司管理者是采用年薪制的,也就是说有一部份公司会在年底统一发给我们,还说是为了合理避税,公司不会将这一条写入劳动合同了,到时以其他的理由发给我们,离职当日公司说给7600元钱作为我们这些年底被裁掉员工的精神赔偿金,当时我并不同意公司给我赔偿,交结工作后便离开了公司,一周后公司将我08年12月、09年1月份的工资及7600元打到了我的银行帐号(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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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准,一年赔一个月的补偿金,外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也就是我们说的N+1 补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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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我便申请了劳动仲裁,当时公司在仲裁庭说,那7600(相当我当时两个月工资)是给我的一个月待通金及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任何证明说这7600元钱是待通金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内容为:要求支付一个月待通知金及二倍违法辞退赔偿金,及5天年假工资。但最后仲裁结果却是:公司是属于违法辞退,即然是违法辞退就不涉及待通知金,7600元就是公司已支付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我想问一下,难道只通过银行转帐就可以证明这钱是公司给我的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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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为已经承担双倍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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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不支付代通知金。这是正确的。
其他问题,需要研究你的案卷后才能给你正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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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