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4月进入一家民营公司,进入后有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注明的工资是月工资3750元,到同年的10月份公司给我工资涨到每月5000元,就在2009年的2月份,公司给我谈了给我个人做工资结构调整,调整为每月3500元,其余1500元至年底一起发,可我在2009年8月离职后,公司方不承认有这么一回事了,说是降工资了,一切按照进公司时签的合同来,前前后后都没有任何手续,这样的答复我不能接受,我现在要要回我的工资,共计6个月9000元,我应该怎么办?烦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