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9日晚上6点45分左右,我骑电动车到药房买药,电动车就停在药房门口,刚刚进药房3分钟左右,才一转头就发现车不见了,当时店内有三名营业员,其中有一名还就站在门前玻璃窗口处,可以说她是眼看着小偷把车偷走了,可她却辩称:没注意、没看到、好像是什么,什么~~等等的话。让我们实在难以接受。
我们是经常到她店里消费的顾客,可他们却没有尽到维护顾客权益的责任,导致小偷可以在他们面前明目张胆的把车偷走,致使我们到他的店里消费期间经济遭受损失,现在我想问的就是:这种情况下,药房应不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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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店家在门口有提示,不能停车,而你却依然把车停在门口,这样的情况下,店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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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药店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很可能没有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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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