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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标准是如何评定的?有哪位知道吗?急!

劳动纠纷
2009-09-12 09:28: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 国家有鉴定标准,由法定鉴定机构根据标准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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