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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福建人,在6月23日前往湖南上班。案件发生在7月22日晚8点左右,在公司门口被人砍伤右手,当时已报警,但至今警方未能破案。在8月23日中午又受到电话恐吓威胁,随后本人离开湖南公司返回家中。由于本人是该公司的工程部的,主要负责公司在湖南新厂的建设工作,自己怀疑是由于工程方面的利益而引起的案件,但至今警方未能破案,我想问这样的事情公司是否有责任,需要对我做出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09-09-07 1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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