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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庆的儿子姜**于2008年11月7日购买了骏龙房地产公司的一处房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子面积82.57平方米,房款289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09年3月31日交房。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自行约定:房款多退少补。 8月25日该公司电话通知我9月15日以前交房,逾期不接房要交违约金。 9月3日我去接房,王经理说,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4.86平方米,这多出的房款都要交;只免交2500元的燃气集资款。不接受这个条件不给办房产证。我提到逾期交房146天,违约金是12658.20元,他说逾期没那么多。 国家建设部令第88号文件说“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如果和国家的相关法律相违背,该合同或协议无效。”合同第五条就与88号文件相违背。 杨律师,鉴于这种情况,您说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09-09-08 11:37: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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