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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08年10月通知由于公司结构调整,我们整个部门会搬迁至内地某地,在上海的我们部门全体员工将于09年3月31日被遣散,公司会支付补偿金N*1.1,并最多给予90天即4月1日至6月29日的无薪假期作为我们找工作的延缓期。我当时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无薪假期。我于7月中旬发觉自己已在6月29日之前就怀孕了,然后通知公司并恢复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1年9月30日。但于8月中旬据医院确诊为宫外孕并与8月18日做了宫外孕切除手术。通知公司后,公司口头确认保护期到9月17日止,将再次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支付补偿金N,基数与原先一致。我想问的是,之前由于在不完全了解劳动法的情况下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再次恢复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之前2倍的补偿金,即2N。

其它综合
2009-08-31 10: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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