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23晚晚21点15分左右,在武宜路凤墅桥南500米处因我开车撞伤别人,但那人的伤并无大碍,但自己却因摔下摩托车而导致左脚脚腕处骨折。这在是因为在厂里上夜班而导致的事故,在事故时,并没有报警(无我国提倡小事故私下解决),而自己却因为这件事花去医药费30000多,现在我想找厂里承担一部分医药费,但厂里说没有相应的证明(主要原因是当时没有报警)。我也去咨询过劳动局,但劳动局的说法也是我没有报警,但是我有当时人的证明,现在我也不知道这有没有用,我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我还能拿到我的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