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的三方就业协议中有以下几条:
1用人单位要求的最短服务期为三年(从毕业年份算起)。
2本协议生效后,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经的另一方同意,又提出变更协议方向另一方各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标明合同期为五年。
请问:如果我一年后离职,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没到3年的服务期,要付违约责任吗?要给公司和学校支付违约金各1000元吗?
听说就业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在签正式的劳动合同后就失效了,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期限以劳动合同为准。这种说法合法吗?
就业协议的有效期是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就失效了,是这样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