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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梁先生在谢女士开的网吧上网,在网吧无故被方先生等人殴打致轻伤,殴打时间持续半个多小时,打完后并被控制在网吧2个多小时才让梁先生离开网吧,在这整个过程中,网吧管理人员不仅没有制止,也没有报警. 梁先生离开网吧后,通过110报警,并向法院起诉,刑事方面,方先生被判1年;而民事方面,梁先生是把方先生和谢女士一起作为被告起诉的.现在一审的判决书下来了,法官是这样判决的:对原告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准许全部由被告方先生承当;而被告谢女士不承当任何责任,(判决书原文:由于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谢女士关于非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抗辩意见,有理有据,其作为经营者若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属于另一独立法律关系,有关责任与赔偿问题可另案处理,故对原告该部分诉求,予以驳回.) 咨询问题: 1.一审法官关于对被告谢女士的判决是否合理? 2.作为梁先生现在该怎么办? 是继续上诉,还是对被告谢女士另外起诉? 3.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是怎么理解的?

民事相关
2009-08-26 2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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