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本人预订了一套90平方的多层期房,预交定金10万元,后到2008年8月,开发商通知把余下的房款交清,并鉴定了商品房的合同,每平方4210元,交房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后到了2009年6月15日,开发商通知我去收房,我便请了一个内行的朋友去验收房,可朋友看了后发现房子存在许多问题,我便没答应收房,要求他们给予修复,可是直到现在8月底了,我打电话催问说还是没有修复好,我想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有何赔偿吗?合同上说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赔偿,我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