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7月1日我与爱人在***看中一套房子,售楼代表**接待,当日我们带了工资存折等相关证明(我与爱人均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说明我们贷款买过一套房子,房款已还清,田听了看了后遂说:“你们这种情况属一套房好贷款,可以贷房款的70%的贷款其利率是3.465%”当时她没向我们说明向银行贷款的要件:个人信用报告要不能有不良记录才能贷到款,在当天我们就签了合同,交了首付款52000元,8月7日在建行贷款时银行工作员告诉我们有不良记录不予贷款,经协商后要提高首付10%,利率也要提高到5.445%这超过了我的购买力我无法买房,当天我以田没告之个人信用报告的相关事宜和获准银行贷款的条件为由提出退房退款,田则告诉我说贷不到款是我的原因(个人信用度不良)要退房则要赔付总房款10%即17000元的赔偿款。我很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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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无此约定,则因房开商无法按当初约定的贷款利率办理贷款手续,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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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问题你们签定的购房合同上有无约定?如果没有,该房开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要求退还所有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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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