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冬,外婆位于红桥区的平房拆迁改造,政府补贴住房款4万余元。当年在河北区某小区内购得住房40余平方米,合计7万余元。当时因为房款不够,协商决定由五个女儿共同凑齐剩余房款,其中四女儿凑的金额最高为1万5千余元。由于外婆与儿媳不和,在拆迁时就已与儿子分清所得拆迁款,口头承诺遗产(河北区住房)死后有五个女儿共同继承。但由于担心今后儿子与五个女儿起争执,遂同意将房产证上产权人归在四女儿名下。这十年来,外婆一直住在这处房产中,一人独居,儿女轮流照顾。随着近年房价不断攀升,该房产市值30余万元,四女儿产生了给剩余四人每人两万块独吞房产的想法。寻求法律途径,是否有可能胜诉并且变更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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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已经是4女儿的名下,从法律上来说就是4女儿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4女儿又不承认的话,官司很难打,胜诉可能性不大。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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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是否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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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儿的目的很难实现,房产证上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四人就是共同共有,每人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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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大量证据证明,否则很难推翻登记产权人。单薇律师和平区办公地址:福安大街和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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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胜诉希望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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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