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在2008年4月25号.原告受雇为被告在其承包地名叫大棚雀栽秧,在返回被告家吃饭时,在家门口晒坝给狗咬伤右小腿.当时被告没及时送原告去打狂犬疫苗.是超过24小时后还是自己去打的.在疫苗打了后住大石卫生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因创伤导致精神障碍.于同年5月9日到泸州市精神病院门珍治疗,,诊断为"创所致精神障碍.经治疗后于同年8月29日带药出院回家继续门诊治疗,被告承担了在大石乡卫生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外对原告其他医疗费,误工,护理等损失为赔偿.
经一审结果被告只站百分40.而且是也后的医疗费用要自己付.主要是对方去过原告证人家,后来原告证人也说那狗他也不知道谁的.事实事他们都知道那狗是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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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要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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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它的新证据,很难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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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