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在2002年9月我参加了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之前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2005年的时候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08年2月由于市政府改革,我们的劳动关系转到了厦门市第一医院,第一医院也和我们续签了劳动合同(2008年2月1日---12月31日).上个星期(11月30日)我收到了医院给我们的通知,说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对执业人员的要求,不再聘用,要我们在12月31日到院部办理合同解聘和离院手续.请问我能提出索赔吗,是从2002年,2005年,还是2008年2月开始提出索赔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