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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现在互联网上有不少的一夜情交友网站,网站为寻找一夜情的男女提供了一个平台,网站靠收取会员费来赢利。网站即没有提供淫秽文字,也没有淫秽等图片,只是提供了一夜情交友的服务平台。请问:这样的一夜情网站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问题二: 本人一朋友在一家网站工作,业余时间自己也创办了同类型的一个网站,利用自己在公司的权限,对所在公司网站上的约500名会员,发送了推广自己网站的邮件,用于拉拢公司的会员到自己网站上注册,目的是赢利。目前该网站已产生收入250元。 对公司网站未造成明显的损失。 现在公司已发现此事,请问:我的朋友是否属于侵犯、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犯罪,如果够不成犯罪,该公司最多可以对其作出怎样的处分?罚款会罚多少? 真诚的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律师的回复,给您鞠躬了。

刑事案件
2008-12-04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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