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年前购买了一栋房屋,这栋房屋的购买是经左右街坊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购得,此房屋后面有一道后门与一家邻居后屋相邻,这间房屋可与后街直接通往。原房主曾同意此邻居经此房内出入,而在原房主搬走3年后该邻居都没再此经过,而在我购得此房5年后的5月(也就是今年5月/也是原房主搬走了8年后的5月)该邻居突然要经我的这间房屋进出,并将我以前的房门扔了换上了他自己的门,安上新锁,安上电灯,整修了地面,然而他的这些举动并未经我本人同意,当我向他讨要说法时,他竟然叫我用钱买此间房屋的新钥匙。所以居委会调解未达成共识,我上诉至县人民法院,他的老表兄弟出庭作证说此房是公用通道,因为他们以前走过那儿,所以在县人民第一次审判,我以失败告终。当然,以我们的房产证完全说明此房是我的,以他的宅基地使用证则说明他没有此通道(房屋)的记载。所以我已申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