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7年10月购买一套商品房,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至09年8月,已交付五次房款的前三次,共计175000左右,第四次交房款规定领取钥匙,但是在自己验收时发现楼板有3公分左右的贯穿性开裂,随即要求开发商补救,到8月6日左右,与开发商反复联系补救后察看发现并没有进行补救,也没有出具检测报告相关证明,此时距合同约定交房的6.30日已超过30天,针对开发商没有整改,按合同要求超过交房日期30天,属于开发商违约,我们要求退房,开发商也随即同意退房。开始退房款只退还本金,后来我们要求合同还有退房利息,他们不同意退违约金,只退利息,但是按照他们的算法只退5000左右,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们的利息是按照农业银行三次存入时间分别计算利息吗?是按照活期还是定期算呢?法律支持我们退违约金吗?(合同约定:退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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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据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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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是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贷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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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