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7月到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期限为一年。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合同到期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单位于2005年6月开始给交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给交纳生育保险。我于2008年4月15日请产假,于2008年4月25日剖腹生产。单位于2008年6月开始不支付工资,产假终止日期应为2008年10月15日。产假终止日期我到被 单位要求工作,单位故意刁难我,不让我上班。1我可以要求补偿2004-2005年未交纳的养老金吗?2补偿我2004-2007的加班费3报销生孩子的费用4拖欠的工资要求双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