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原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文件承诺,集资购买的是居住权,给单位工作满十年,可申办产权。我花了近5万元(当时市场价的75.61%)购买了一套,并订了契约,契约中也说明集资购买的是居住权。
去年,我在该单位工作10年零4个月时,因单位没有按时跟我续约,我书面辞职换单位了。他们不仅不给我申办产权,还逼我按原价退集资房。契约中有“乙方正常履行合同到期本人要求离开……的,住房退回给甲方,甲方……退还原付集资房价款。”可现在的房价已高达当时的6倍,我不愿退。我的理由有:
1、既然是购房,就形成了买卖关系。“退”,主动权应该在我手里,我有权利退或不退。难道超市还能逼顾客退货?
2、契约中“乙方被甲方解聘的……”和“乙方违约离开……”均为“收回住房”,明显就是承认“退回”和“收回”的不同。
如果非要我退,我只能接受单位按现在房价折旧后退款。
我的以上想法能获得相应法律支持吗?敬请各位法律行家指点!万分感谢!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