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胶州市的,2008年11月进的当地的厂子,当时没有签订合同,直到今年五六月份才签了一份合同,当时签的时候厂方说是为了应付客户是假签的,所以我就没有在场,是由我的妻子替我代签的。但是公司要走了我们的身份证,做了复印件,还在合同上面填写了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请问这份合同有效吗?现在公司连3月份的工资还都没有发下来,在签完合同10天之后因为订单接济不上,工人宿舍租金到期,工人在没有声明的情况下离厂了。我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份这五个月份的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