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几年前我朋友挂靠某网架公司承接过某市体育局网架工程,协议是网架货物、运输、利润由网架公司按元/吨供给挂靠方。其余资金归挂靠方支配。由于此工程的特殊性从施工到竣工验收其间经历了近7年的时间(按协议网架公司所需的款项已全部汇给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地需要资金建设,经当时体育局领导班子同意把部分工程资金汇入挂靠方工地账户(网架公司授权账户),签收收款单位的收据为另外一家公司(原体育局领导班子研究认可的)。2006年现任网架集团公司(原网架公司转制变更为现在的网架集团公司,原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调离了现在的网架集团公司。原网架公司的主体还存在,债权债务由现在的网架集体公司承担)以体育局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了体育局,体育局又以挂靠方得利不当起诉了我朋友的公司,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款项,法院判决我朋友的公司(挂靠方)败诉,查封的款返还给网架公司。无奈下挂靠方以网架公司拖欠该公司实收以外的工程款为由起诉了原网架公司,最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挂靠方胜诉网架公司败诉,并立即返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我朋友可不可以通过法院对第三到期债权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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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表述的情况来看,你问题的核心是合同法上的代位权问题。即挂靠方享有对网架公司的债权,且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判决的支持,现挂靠方欲实现该债权,是否可以代位网架公司将其债务人作为强制执行人。据此,根据先行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关于该案后续如何处理,可与我电话联系并面谈,可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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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