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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医学博士毕业生,与一所医学院签定了“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且我也在该院工作了一年。在这份协议的备注中注明:“学院负责安排其爱人在院附属医院XX科工作(属正式在编人员)。”但是学院将我爱人的人事编制定在医学院,而我爱人在院附属医院XX科工作了9个月后,被附属医院退回医学院另行安排。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构成了违约?我能否凭这份协议对单位提出起诉?这种情况有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 我现在该怎么办啊?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8-09 16:44: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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