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为了争取装修我的房子,在承揽到工程以前于08年3月1日看房设计时自己主动从窗台跳下,造成右脚后跟骨裂,事故发生后,我及时送他到医院照片、检查、用石膏包扎固定,并买了拐杖、三七为他治疗。四十多天后,也就是08年4月13日,正是处于人道主义,我拒绝了其他三家装修公司,我把我的房子给他装修了,大约08年7月6日,由于工程质量和进度问题,我把装修款项全部支付给了他,提前结束了装修,并另外找人进行了剩余工程。 他于08年7月8日做了个十级伤残鉴定,并于09年7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侵害他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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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承揽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
只是合同前一个义务而已.既然你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尽了你的义务,对方不应当太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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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一般认定为承揽关系,但是有很多细节需要分辨,建议聘请律师协助你处理这个问题。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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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他的损伤不是在为你装修期间所受,就可以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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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有证据证明他受的伤不是在为你装修期间所受,他在一般情况下是会输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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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