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要咨询劳动合同赔偿问题,我由70年代末参加工作进入一大型国营企业,并从工人岗升到管理岗,后因工作的需要,在2002年6月被公司派遣到当时由公司与一国外企业合资的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由于当时这外资企业是外方控股,因此外方要求反原是中方企业职工要进入合资企业的必须与原企业终止合同,因此我也不例外的与原公司终止了合同,由于是派遣的公司没有给予我经济赔偿,但我签定了协议,一但合资企业与我终止合同时,只要我没有损害原公司的利益,我仍回原公司。2006年因合资企业经营不善一直亏损,外方提出撤出投资,合资公司根据本人在此公司的工作时间给予(就此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同年公司由原公司接手并又与另一家国外的公司合资组成外资公司,仍延续原公司只是变更了名称和法人。此时原公司占股份55%,我与现公司签定了两年合同,今年又续签同两年,在现公司我仍在管理岗位上,最近因公司原因要与我终止合同,请教问题1.赔偿年限怎样计算,能包括原公司的工作时间吗?2.如果原工作年限能给予赔偿则赔偿基数以什么时候的收入为基数?3.我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公司不发放加班费,说在管理岗位上加班不发加班费合法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8-07 1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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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