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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本人与2009年5月9号在XXXXXXXXX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应聘任职秘书一职。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公司在6月份发了一份公司致员工的一封信,单方面规定试用期3个月。因为是应届毕业生,政策规定落户必须要公司交的保险清单,故向公司提出提前转正并交纳社会保险,公司领导已签字同意申请。并让我自己垫付779.23元的保险费,然后发工资的时候公司给予返还。2009年07号31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辞退我,并且没有按劳动法合同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现在的问题是我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受理员都没看我的仲裁申请书就说不能受理。说试用期辞退是正常的,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也是正常的,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8-06 08: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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